可履行信托和待履行信托根据信托的不同之处在哪?
内容确定性的不同,可以将信托分为可执行信托和待执行信托。将信托分为可执行信托和待执行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一项信托是否可以被履行(执行),其实质意义在于解决信托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1)可履行信托也可以称为可执行信托或可实施信托,指信托的内容已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或者由委托人在信托宣言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不需要委托人就信托的内容再作进一步声明即告成立的信托。可履行信托的特点是信托文件条款完备信托内容明确具体,对此信托,当事人可以明确无误地加以履行,不会发生履行起义。在法律上,可履行信托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信托,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实施这种信托。
(2)待履行信托也可以称为待执行信托或不可实施信托,是指虽然已具备信托成立的主要条件,但信托当事人关于信托内容的约定并不十分具体明确,致使信托无法实际履行,因而还需要委托人在另外的信托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信托内容的信托。待履行信托的特点是当事人关于信托内容的约定还不明确具体,以致当事人无法履行该信托。比如,委托人和受托人已就信托财产的转移、管理等达成信托协议,但就信托利益受益权的具体情况,委托人在信托协议中并未作出安排,这样,受托人就无法将信托利益向受益人进行交付,也就是说,此时受托人无法履行该信托,必须等到委托人在另外的信托文件中对受益权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后,受托人才能履行该信托。此种信托就是待履行信托。在法律上,待履行信托是一种尚未成立和生效的信托,正因如此,受托人对该种信托不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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